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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阳光心理健康协会工作督查条例

2018-03-06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阳光心理健康协会

工作督查条例

为充分发挥学生阳光心理健康协会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高质量开展第二课堂朋辈辅导活动,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特制定本条例。

一、协会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指导教师、主席团及组织部长组成,领导小组设秘书一人(组织部长兼),下设督查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心协总会会员组成。负责对各分会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督促检查。

二、协会督查工作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大连理工大学学生阳光心理健康协会分会量化计分考核办法》为依据,对各分会活动的申报备案、组织举办、积分认证等所有环节进行督查,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质量,促进各分会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提升。

三、任何督查工作组成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无论职位高低,均代表督察组,拥有现场取证的权利,但无权干涉或修改活动流程和各个细节,仅能提供有利于提高活动质量的建议。

四、督查工作组成员接到督查任务后,携带《工作督查表》到活动现场进行督查,真实详细记录活动的开展情况,于活动结束24小时内将《工作督查表》交回办公室备案。

五、每项工作督查委派两名督察人员,督查人员为非被督查分会所在学部(院)学生;督查人员执行任务时需佩戴工作督查证,与分会有关负责人进行需要的沟通。

六、总会根据督查情况对分会工作和活动予以积分认证,并于活动结束48小时之内告知分会。分会对督查工作有任何异议,可在三天之内向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或申诉,同时将投诉或申诉材料递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仲裁与通报。

附件:《阳光心协活动备案与工作督查表》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阳光心理健康协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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